(2017)唐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国雅、牛明远、凌振德、赵秋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国雅,牛明远,凌振德,赵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唐执字第300号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地: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国雅,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凤凰树村刘天培*号。被执行人:牛明远,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毕店镇凤凰树刘天培*号。被执行人:凌振德,男,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住唐河县毕店镇凌岗村*组***号。被执行人:赵秋华,女,生于1971年4月12日,汉族,住唐河县毕店镇凌岗村*组**号。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黄国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9日起按月息9.6‰的利率计付(扣除已付利息22464元)至还清款日止。二、牛明远、凌振德、赵秋华对黄国雅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国雅、牛明远、凌振德、赵秋华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振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凌振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执行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