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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与肖国平公路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公路管理局,肖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3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位于罗田县凤山镇金马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42085503-X被执行人肖国平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罗路政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