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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润霞与张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润霞,张娟,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60号原告:高润霞,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娟,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娟之夫。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润霞诉被告张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高润霞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润霞撤回对被告张娟、王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薛慧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