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仕均与陈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均,陈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赵仕均,女,生于1948年8月29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陈秋林,男,生于1990年6月3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赵仕均申请执行陈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秋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仕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88700.44元以及诉讼费207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秋林所欠前述债务,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800元,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现因申请执行人赵仕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13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文辉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