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好学与荆雷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学,荆雷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513号原告:王好学,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昱,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雷达,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王好学与被告荆雷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好学起诉称,2015年10月22日,原告王好学与被告荆雷达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华乐小区×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伪造证明材料办理公证书,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中山区华乐小区×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协助变更产权登记为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载明:中山区华乐小区×号房屋,所有权人荆雷达,查封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203民初889号,查封期限2016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轮候查封的查封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202执字第2928号,查封期限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本案中,案涉房屋中山区华乐小区×号房屋已被执行查封,原告提起确权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故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好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返还原告王好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雪飞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