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平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平东,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平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平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郑平东酒后驾驶车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212线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往涵江区梧塘镇方向行驶,途径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平东、黄某受伤,二车均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郑平东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98.94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黄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郑平东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审理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27日当晚将被告人郑平东带到莆田涵江医院治疗并提取血样。同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对住院治疗的郑平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7年1月10日,郑平东与黄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平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检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鉴[2016]醇检字第905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及闽中司鉴[2016]临鉴字第171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2016]鉴字第HJ1131号及HJ1132号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及鉴定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平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平东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平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平东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平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