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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洁与赵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洁,赵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5号申请人张洁。被申请人赵鹏。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张洁与被申请人赵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鹏所有的陕A×××××牌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鹏所有的陕A×××××牌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