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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XX与刘X、山西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刘X,山西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47-3号申请人刘XX,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临县城内工农街153号,市民。被执行人刘X,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黄背局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晋1124执4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山西万鑫源物贸有限公司万宝牌冰箱30台,万宝牌全自动洗衣机50台,万宝牌抽油烟机50台,万宝牌热水器50台,太阳能循环主机10台,现因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查封物所有权属山西万鑫源物贸有限公司,而本案债务为刘X个人债务,查封存在明显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万鑫源物贸有限公司万宝牌冰箱30台,万宝牌全自动洗衣机50台,万宝牌抽油烟机50台,万宝牌热水器50台,太阳能循环主机10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