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玉连、杨美杰诉姜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玉连,杨美杰,姜吉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玉连,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美杰,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吉通,男,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胡玉连、杨美杰因与被申请人姜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玉连、杨美杰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有错误。第二次开庭再审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致使再审申请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丧失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2.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款项,事实是被申请人想向天利集团投资4万元,因为不懂电脑,让再审申请人帮忙从网上投资,于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起到莱州市商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将被申请人的4万元现金转账给了天利集团账户,户名是顾月杰,申请人并没得到任何款项,事后得知天利集团是骗人的,是非法经营,对此莱州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被申请人也明知且认可整个事情经过,公安已经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没审查作出结论之前,法院不能就民事作出审判。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十)项之规定,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姜吉通称,再审申请人说的不符合事实,我是在远大宾馆将钱交给了再审申请人。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1、由被申请人书写的借条草稿,证明打借条是照被申请人的草稿书写的;2、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立案回执一份、莱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一份,证明胡玉连被诈骗案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3、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从胡玉连的账户转款给天利集团38000元。经质证,被申请人认为与自己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胡玉连借被申请人4万元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胡玉连被诈骗案”立案证明与本案无关,经查原审第二次开庭之前给再审申请人邮寄了开庭传票,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玉连、杨美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兵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文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