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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会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会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596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前海村9栋707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委托代理人黄媛,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姬学伟,男,汉族,住宝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会勤,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现住宝丰县。委托代理人金永安,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谢会勤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会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