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8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兰某,杨某,陈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17-6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兰某,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现住沙河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薛士国与兰某、杨娜、陈某某、兰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13287.84元,剩余债权136712.16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立兴审判员 胡付松审判员 李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五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