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伟申请执行唐波、雍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唐波,雍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伟,男,生于1973年11月17日,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唐波,男,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雍娅,女,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85545元,剩余款项双方约定于从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至2018年12月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