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艳玉、陈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艳玉,陈辉,李伟忠,于海平,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介光,林巧华,福建山特电机有限公司,阮春花,陈锦锋,陈锦彪,陈锦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艳玉,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67年6月2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忠,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平,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福星花园5-7号楼二层商城B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原审被告;毛晓东,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号。原审被告:王介光,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林巧华,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福建山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雁塔村中新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忠,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阮春花,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陈锦锋,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审被告陈锦彪,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审被告陈锦祥,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诉人谢艳玉、陈辉、李伟忠、于海平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晓东、王介光、林巧华、福建山特电机有限公司、阮春花、陈锦锋、陈锦彪、陈锦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艳玉、陈辉、李伟忠、于海平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艳玉、陈辉、李伟忠、于海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