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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495蒋卫东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东,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495号原告:蒋卫东,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明,灌云县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沂河路南侧韶山路东侧五农景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江尧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卫东诉被告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蒋卫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卫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蒋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凡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