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郗东哲与刘佳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东哲,刘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郗东哲。被执行人刘佳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郗东哲与被执行人刘佳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查封被执行人刘佳明的财产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郗东哲担保人白爽名下的吉AA07**号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籍;二、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刘佳明购买的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北亚泰大街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划拨地块)A1栋,丘(地)号6-12/26-1(105),房屋一条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构备案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