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代闯与王国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闯,王国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891号原告:代闯,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树,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闯与被告王国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代闯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闯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