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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代闯与王国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闯,王国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891号原告:代闯,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树,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闯与被告王国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代闯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闯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