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傅跃南、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跃南,张洪海,高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傅跃南,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高桃仙,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傅跃南与被执行人张洪海、高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37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跃南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洪海、高桃仙支付执行款3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傅跃南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