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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045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代理人:黄妙燕、梁真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5231-1。委托代理人:刘洪泽。本院在审理上列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冠文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王 鸥书 记 员  沈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