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玉芝、冯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芝,冯银祥,张涛,杨新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491号申请人:梁玉芝,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兴贸西路北侧(生资住宅区。被申请人:冯银祥,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张涛,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杨新辉,男,成年,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申请人梁玉芝诉被申请人冯银祥、张涛、杨新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冯银祥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和张涛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59900110100620418)。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冯银祥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和张涛驾驶的杨新辉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梁玉芝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