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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启兰与张德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兰,张德芬,姜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66号原告:丁启兰,女,1952年11月10生。被告:张德芬,女,1975年6月24日生。被告:姜玲,女,1982年7月16日生。原告丁启兰与被告张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4月13日,被告张德芬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姜玲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德芬的申请合法,依法追加姜玲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追加姜玲为共同被告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姜玲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玉 萍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人民陪审员 曲木伍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