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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567号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899号。法定代表人:郝慧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峰,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海燕,女,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