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刚诉被告祁金星、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刚,祁金星,何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071号原告杨立刚,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祁金星,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何晓艳,女,住河北省涿州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杨立刚诉被告祁金星、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何晓艳名下的位于涿州市名流小区六期XX室房产一套及房屋产权手续,保全标的额为1003000元。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保费发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晓艳名下的位于涿州市名流小区六期XX房产一套及房屋产权手续。二、查封担保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XX保险单及所涉1003000元保险金额。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