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献峰、XX、许强、张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献峰,XX,许强,张贵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201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景东,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老家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社职工。被告:曾献峰,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XX,女,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许强,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贵芳,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献峰、XX、许强、张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曾献峰、XX、许强、张贵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