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贵兰诉邓云亮、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兰,邓云亮,杨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205号之一原告:杨贵兰。被告:邓云亮。被告:杨雪梅。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志,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贵兰诉被告邓云亮、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贵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杨贵兰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