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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蔡昌林、韩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昌林,韩春青,徐广福,徐文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37号申请人蔡昌林,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韩春青,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徐广福,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徐文朋,男,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蔡昌林、韩春青诉被申请人徐广福、徐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广福驾驶、徐文朋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蔡昌林、韩春青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广福驾驶、徐文朋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蔡昌林、韩春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