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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252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若岚,北京德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瑞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总经理。关于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