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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汪万长与王龙、刘蜜、王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长,王龙,刘蜜,王贤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609号原告:汪万长,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蜜,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贤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汪万长与王龙、刘蜜、王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向被告王龙、刘蜜、王贤木公告送达,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文子英人民陪审员  徐源明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