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汪万长与王龙、刘蜜、王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长,王龙,刘蜜,王贤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609号原告:汪万长,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蜜,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贤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汪万长与王龙、刘蜜、王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向被告王龙、刘蜜、王贤木公告送达,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文子英人民陪审员 徐源明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