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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连江、延春燕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江,延春燕,延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江。申请执行人:延春燕。申请执行人:延丽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负责人:王景辉,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江、延春燕、延利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