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齐楚与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齐楚,魏地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00号申请人:黄齐楚。申请人:魏地梅。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虞蘅。被申请人:彭美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齐楚、魏地梅与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齐楚、魏地梅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银行存款8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黄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字第0**号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齐楚、魏地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银行存款8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黄英提供担保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字第0**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