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佳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102号原告李佳。委托代理人罗树理,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路606号。负责人戴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勇杰,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佳诉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及委托代理人罗树理、被告XX、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艾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佳诉称,2016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XX驾驶小型客车沿217省道自南往北行驶,行至大祥区檀江乡清风村6组地段,将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4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依法作出邵公交大认字(2016)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佳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前半个月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原告伤情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1000元,被告XX驾驶的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依法诉请:1、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779元;2、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没有意见。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我司已在交强险中垫付了2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XX驾驶小型客车沿217省道自南往北行驶,行至大祥区檀江乡清风村6组地段,将行人原告李佳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XX未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该车随医院急救车到医院。2016年10月14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依法作出邵公交大认字(2016)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佳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费的医疗费已由被告XX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支付,医院诊断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前半个月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2016年11月24日,原告伤情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医疗费11000元(含取内固定物费用)。另查明,原告李佳事故发生前系残疾人并没有工作及收入来源。被告XX驾驶的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及商业三责险(限额3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该事故车辆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原告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原告李佳合理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参照《2016-2017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费用为1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40天,参照本地出差标准考虑为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0元(40天×50元/天);(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4)护理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伤情需要护理90天,并有15天需要2人护理,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故本院参照居民服务行业42494元/年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用为12224元(42494元/年÷365天×);(5)交通费,该费用是原告治疗期间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4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没有提供证实其收入来源及减少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6624元。二、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26624元,因被告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率),并没有超出保险限额赔偿范围,故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替代被告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624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部分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且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佳赔偿款26624元。二、驳回原告李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94元,由被告XX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李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哲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礼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Kc9深律网-网上律师平台(LawyerMr)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