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执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宋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551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康,男,199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移送的宋康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宋康未落户,无居民身份证号码,故无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查询,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