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异议人钱小杰与申请执行人薛偕发被执行人刘平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杰,陈惠松,冯杰,薛偕发,卓腾强,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钱小杰,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元春苑*幢18F,身份证号码:6321241976********。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惠松,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鼻墩里村北路****号,身份证号码:3501226********。异议人(被执行人):冯杰,男,白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74********。申请执行人:薛偕发,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昆明市官渡世纪城元春苑*幢*单元12C,身份证号码:3501811975********。被执行人卓腾强,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村桃花寨**号,身份证号码:3501281984********。被执行人刘平,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元春苑*幢18F。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偕发与被执行人卓腾强、钱小杰、刘平、陈惠松、冯杰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小杰、陈惠松、冯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钱小杰、陈惠松、冯杰请求:本案暂缓执行。事实与理由:本案立案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庆市经侦总队已经对卓腾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立案号为:渝公(经)立字(2015年)15号。故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暂缓执行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昆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作出(2015)昆民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腾强、钱小杰、刘平、陈惠松、冯杰在银行的存款5005101.7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卓腾强、钱小杰、刘平、陈惠松、冯杰价值5005101.7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扣押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现被执行人钱小杰、陈惠松、冯杰以本案被执行人卓腾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立案侦查,故请求我院暂缓执行本案的异议请求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钱小杰、陈惠松、冯杰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海玲审 判 员 方 虎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