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组织机构代码79499520-5。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旭辉,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