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4330号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湖光路电商园三期1#楼4层D、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041028。法定代表人:许方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元,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琥珀山庄126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09M3D。法定代表人:卫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峰、邓元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的各项损失共计58929.85元及违约金68358.63元(违约金以58929.8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0月2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格力风管机组空调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蚌埠分公司办公室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172260元,被告应当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原告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63647元,但被告由于自身原因一直未向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空调采购发票开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开具总金额为1636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需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的承诺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为:1、《格力风管机组空调工程合同》;2、《空调采购发票开具承诺书》;3、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EMS快递及回单。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格力风管机组空调工程合同》,其中载明:一、工程名称: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办公室空调工程。二、主要设备机组及安装明细:风管机空调设备小计120200元,安装及材料人工费52060元,工程总造价172260元。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60%,即¥103356元;2、空调机组设备到现场,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35%,即¥60291元;3、剩余5%机组通电调试正常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八、其他约定事项:乙方开票单位最终以甲方提供为准。合同还约定了甲方对空调设备质量责任和期限等内容。2015年10月19日,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期款103356元,2016年1月5日,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空调设备的进场安装并验收通过,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给付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二期款60291元,合计163647元。2016年5月13日,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空调采购发票开具承诺书》,其中载明:因我司税务问题,自2016年1月至今,无法开具符合贵司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够实现抵扣,我司特向贵司及安徽网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我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安徽网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票总金额163647元整;2、若我司未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则赔偿贵司及安徽网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无法使用采购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的各项损失,计67542.85元整,其中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8613元用于抵扣部分赔偿款,对于剩余款项58929.85元整,我司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3日内一次性向贵司支付,否则每延迟一日,我司向贵司支付赔偿款的1%作为违约金。3、若我司在上述承诺期内开具出符合要求的发票,则贵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尾款8613元,尾款发票由我司事先开具。附由于未开具发票导致贵司损失的损失计算方法:1、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税率为17%,损失金额为:(163647/1.17)*0.17=23777.77元;2、增值税附加税及城建税,税率合计为12%,损失金额为:23777.77*0.12=2853.33元;3、没有发票导致163647元采购支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税率为25%,损失金额为163647*0.25=40911.75元;以上共计无发票带来的损失金额为67542.85元。此后,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开具发票。67542.85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17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据3中的EMS快递及回单在卷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无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格力风管机组空调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其承诺的期限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亦未按其承诺赔偿原告损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的各项损失58929.8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每天1%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178元,原告主张违约金68358.63元,超过5178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8929.85元;二、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6年10月27日为5178元;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892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网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4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梦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