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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鸿国与黄素全、黄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鸿国,黄素全,黄良森,黄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215号原告:朱鸿国,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张雨薇,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素全,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良森,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金坤,男,1966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朱鸿国与被告黄素全、黄良森、黄金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鸿国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鸿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朱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由朱鸿国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人民陪审员  林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智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