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强诉被告关智笠、安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强,关智笠,安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79号原告:李晓强被告:关智笠被告:安妍原告李晓强诉被告关智笠、安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李晓强承担。审 判 长  邱月华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