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强诉被告关智笠、安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强,关智笠,安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79号原告:李晓强被告:关智笠被告:安妍原告李晓强诉被告关智笠、安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李晓强承担。审 判 长 邱月华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