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易干强、曾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干强,曾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干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华,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法定代表人:唐德文。上诉人易干强因与被上诉人曾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易干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被上诉人曾国华系于广州市住院治疗的,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事实。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