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鑫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鑫,刘班扣,高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9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金梅,该公司职工。被告:高鑫,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班扣,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越,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鑫、刘班扣、高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鑫、刘班扣、高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