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廷秀、李现军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廷秀,李现军,董玉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廷秀,男,193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兰,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廷秀因与被上诉人李现军、董玉兰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廷春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为何在李廷秀手中,该证上注明“双方同意并给李廷秀”是谁书写,为何加盖村委会印章;91年分单的真实性及参加人是否属实;97年宅基地分户登记卡是否属实等事实均有待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廷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