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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阳与被告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078号原告:徐阳,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胥亚林。原告徐阳与被告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可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阳承担。审判员  武加庆二○一七年四月十四五书记员  戴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