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41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及辩护人信 息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国文、宋银娥,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发票24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晓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首霖 书 记 员 林晓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