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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静与田桂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田桂林,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607号原告:李静,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田桂林,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住天津市南开区号。原告李静与被告田桂林、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