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静与田桂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田桂林,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607号原告:李静,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田桂林,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住天津市南开区号。原告李静与被告田桂林、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