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张金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02-2407室。负责人:李娟,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浩,男,系该中信职员。被告:张金云,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区xx小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3.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陆 洋代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