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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新光申请执行肖建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光,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光,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石桥新光建材部,身份证号:6542221973********。联系电话:1303130****。被执行人:肖建军,男,1984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石桥乡塔勒德村***号,身份证号:6542221984********。联系电话:147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新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建军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新光与被执行人肖建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新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肖建军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