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6年生,农民,甘肃文县人,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北京路8号。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自动将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的112456.4元钱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2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