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沛轩与石家庄华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沛轩,石家庄华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479号原告:吴沛轩,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益茶专卖店业主,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华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风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沛轩与被告石家庄华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吴沛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沛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4元,减半收取8132元,由原告吴沛轩负担。审 判 长 骆新颖代理审判员 解 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