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全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全会,孙德军,孙德胜,褚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15362449-8。负责人:苏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会,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军,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胜,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玉祥,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组织机构代码67424698-X。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会、孙德军、孙德胜、褚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与被上诉人李全会、孙德军、孙德胜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赵玲审判员 李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