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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庆军与孟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军,孟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387号原告:吴庆军,男,1966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超,男,198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乐亭县。代表人:于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军与被告孟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吴庆军负担。审判长  刘丽艳审判员  XXX审判员  张誉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