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10张竹凤与姚雪刚、叶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雪刚,叶秋华,张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雪刚,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秋华,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竹凤,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姚雪刚、叶秋华因与被上诉人张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雪刚、叶秋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