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素琴等申请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素琴,白洪娟,贾景亮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贾素琴,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洪娟,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景亮,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贾素琴与白洪娟、贾景亮共有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素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素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提起再审。白洪娟提交意见称,原审补偿费比例是法院依据案件情况综合认定的;原审时法院向贾素琴出示了拆迁档案证据,贾素琴却谎称没有看过;原审主要证据经过法院质证真实有效,贾素琴所说的伪造的证据确系贾廷怀本人亲笔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贾素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请求。综上,贾素琴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素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杨兆山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希书记员 王玥珺 搜索“”